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无关。
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仲裁、诉讼。
备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